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核發證書或執照時,得收取證書費或執照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重點摘要驗光人員法第 57 條授權主管機關核發證書或執照時收取規費,收費標準由衛生福利部訂定,落實規費法定原則。
Q · 領驗光師證書為什麼還要再繳一筆錢?
因驗光人員法第 57 條授權主管機關收證書費
依驗光人員法第 57 條,主管機關核發驗光人員證書或執照時,得收取證書費或執照費,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訂定公告。這筆費用屬「規費」,是政府為人民辦理特定事項(核發證照)所收的工本對價,與稅捐的無對價強制徵收不同。其法律意義在於落實規費法定原則:政府向人民收費必須有法律明文授權,不能僅憑行政命令開徵;金額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是為讓費用能隨成本調整而不必每次修法。
申請驗光人員證書、執業執照,這些動作不是免費的。第 57 條給了主管機關一個權力:核發證書或執照時可以收費。聽起來理所當然,但這條的存在有個憲法上的理由,政府要從你口袋拿錢,哪怕只是工本規費,都必須有法律明文授權,不能憑一紙行政命令就開徵。所以這短短一句話,其實是「規費法定原則」的具體展現。至於收多少,法律自己不寫死,而是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收費標準,這樣調整費用時不必每次都修法。
驗光人員法第 57 條為規費授權條款,明定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核發驗光人員證書、執照時得收取證書費或執照費,並將具體收費標準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訂定。本條體現規費法定原則與法律保留,使行政機關向人民收費取得法源,同時保留費用隨成本彈性調整的空間。
規費是政府為你提供特定服務(如核發證照)收的對價工本費,依驗光人員法第 57 條收取;報名費是參加考試的費用;稅金則是無對價的強制徵收。三者法源各自獨立。規費的金額一定有公告標準可查,覺得不對可調出收費標準對照。
由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依本條授權訂定並公告,不是承辦機關隨意決定。因為授權給行政機關,調整費用不必修法,但仍須依法定程序公告,並符合規費法對成本計算的要求,不能漫天喊價。(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
規費授權條款,授權主管機關核發證書或執照時收取證書費、執照費,收費標準由衛生福利部訂定。
規費是政府核發證照等具體服務的工本對價;稅是無對價的強制徵收,兩者法源各自獨立。
政府向人民收規費必須有法律明文授權,不能僅憑行政命令開徵,本條即為授權依據。
證書費是核發驗光人員證書的費用,執照費是核發執業或開業執照的費用,皆依本條收取。
依第 4 條備件申請 → 送衛生福利部 → 依第 57 條繳證書費 → 核發證書。
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收費標準計算;具體金額以衛生福利部現行公告為準。
查衛生福利部公告的驗光人員證書費/執照費收費標準,標準公開可對照。
調出公告收費標準對照金額,標準是公開的,多收即無依據,可向主管機關反映。
第 57 條是政府向申請人收的證照規費;第 21 條是驗光所對民眾收的服務費,主管機關核定。
報名費是參加考試的費用,規費是考過後請領證照的工本對價,兩者各自獨立。
| 項目 | 規費(第57條) | 報名費 | 稅金 |
|---|---|---|---|
| 法律性質 | 辦理證照之工本對價 | 參加考試之費用 | 無對價之強制徵收 |
| 法源 | 驗光人員法第 57 條 | 考試相關法規 | 各稅法 |
| 金額決定 | 主管機關公告收費標準 | 考選機關公告 | 稅率法定 |
| 有無對價 | 有(核發證照) | 有(應考服務) | 無 |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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