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光人員法 第 57 條
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核發證書或執照時,得收取證書費或執照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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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驗光人員法第 57 條授權主管機關核發證書或執照時收取規費,收費標準由衛生福利部訂定,落實規費法定原則。
Q · 領驗光師證書為什麼還要再繳一筆錢?
依驗光人員法第 57 條,主管機關核發驗光人員證書或執照時,得收取證書費或執照費,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訂定公告。這筆費用屬「規費」,是政府為人民辦理特定事項(核發證照)所收的工本對價,與稅捐的無對價強制徵收不同。其法律意義在於落實規費法定原則:政府向人民收費必須有法律明文授權,不能僅憑行政命令開徵;金額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是為讓費用能隨成本調整而不必每次修法。
白話解讀
申請驗光人員證書、執業執照,這些動作不是免費的。第 57 條給了主管機關一個權力:核發證書或執照時可以收費。聽起來理所當然,但這條的存在有個憲法上的理由,政府要從你口袋拿錢,哪怕只是工本規費,都必須有法律明文授權,不能憑一紙行政命令就開徵。所以這短短一句話,其實是「規費法定原則」的具體展現。至於收多少,法律自己不寫死,而是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收費標準,這樣調整費用時不必每次都修法。
法律定性
驗光人員法第 57 條為規費授權條款,明定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核發驗光人員證書、執照時得收取證書費或執照費,並將具體收費標準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訂定。本條體現規費法定原則與法律保留,使行政機關向人民收費取得法源,同時保留費用隨成本彈性調整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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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驗光人員法第 57 條在規定什麼?▾
授權主管機關核發證書或執照時收取規費,收費標準由衛生福利部訂定。
Q2驗光師證書費是依哪條收的?▾
依驗光人員法第 57 條,屬規費而非稅,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Q3規費和報名費、稅金有什麼不同?▾
規費是核發證照的工本對價,報名費是應考費用,稅是無對價強制徵收。
Q4收費標準是誰決定的?▾
由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依本條授權訂定並公告,非承辦人員自定。
Q5覺得規費被多收怎麼辦?▾
調出主管機關公告的收費標準對照金額,標準公開可查。
Q6證書費為什麼不直接寫在法律裡?▾
授權主管機關訂定,使費用能隨成本調整而不必每次修法。
Q7不繳證書費會怎樣?▾
證書或執照無法核發;費用本身有法源依據,無法拒繳。
Q8這條和驗光所收費標準(第 21 條)一樣嗎?▾
不同。第 57 條是政府規費,第 21 條是驗光所對民眾的服務收費標準。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規費(第57條) | 報名費 | 稅金 |
|---|---|---|---|
| 法律性質 | 辦理證照之工本對價 | 參加考試之費用 | 無對價之強制徵收 |
| 法源 | 驗光人員法第 57 條 | 考試相關法規 | 各稅法 |
| 金額決定 | 主管機關公告收費標準 | 考選機關公告 | 稅率法定 |
| 有無對價 | 有(核發證照) | 有(應考服務)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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