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驗光人員法第8條規定三種不得發給或撤銷、廢止執業執照的情形,第三款須經專家小組認定,原因消失後仍可重新申請。
Q · 驗光師執照被廢止後,還能再申請嗎?
看原因。第三款原因消失後可重新申請
依驗光人員法第8條第2項,若是因第三款「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例如健康因素)被停照,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重新申請執業執照。但第二款「廢止執業執照未滿一年」者須等滿一年,第一款證書被撤銷或廢止者則須先回復證書資格。三種情形的回復路徑完全不同。
你考過驗光師、領了證書、開了店,以為執照是永久的。第8條告訴你:不是。它列出三種讓你「不得執業」的情況,前兩種是你自己惹的(證書被撤銷廢止、上次執照被廢止還不滿一年),第三種最特別也最容易被忽略:「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由主管機關找專科醫師、同業、學者組成小組來認定。這條真正的隱藏善意在第二項:第三款的原因(例如健康狀況)一旦消失,你還是可以重新申請執業執照。也就是說,因為身體或精神狀況被停掉,不是判你職業死刑,只是暫時的。知道這條的人,被停照時會問「小組怎麼組成的、認定程序對不對」;不知道的人,只會默默接受公文上的決定。
驗光人員法第8條為執業消極資格規範,列舉三種不得發給或應撤銷、廢止執業執照之情形:證書經撤銷或廢止、執業執照經廢止未滿一年、以及經主管機關邀集專科醫師等組成小組認定不能執行業務;第三款原因消失後得重新申請。
看原因。若是第三款客觀事實不能執行業務(例如生病),第8條第2項明定原因消失後仍可重新申請執業執照;第二款剛被廢照則須等滿一年。
程序有重大瑕疵。第三款明文要求小組由專科醫師、驗光人員及學者專家組成,三種缺一,認定即站不住腳,訴願或行政訴訟常以此翻盤。
撤銷是當初就不該發給你、溯及既往;廢止是本來合法、後來才收回、向將來生效。這會影響你過去驗光紀錄的效力與能否主張信賴保護。
規範驗光人員執業執照的三種消極資格,符合者不得發照或應撤銷、廢止已發執照。
指健康、精神等客觀狀況使其無法勝任驗光業務,須經專家小組認定,非主管機關片面認定。
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驗光人員及學者專家三類人組成。
撤銷溯及既往(自始無效),廢止向將來生效,影響過去紀錄效力與信賴保護。
處分送達次日起30日內提訴願,重點檢視小組組成與陳述意見程序是否合法。
原因消失後依第8條第2項主動檢具康復或專業證明,向原機關申請執業執照。
檢視小組是否三類專家到齊、是否給予陳述意見機會,缺一即可主張程序違法。
第二款須滿一年;第三款無固定時效,原因一消失即可申請,越早申請越早復業。
第三款最可逆,原因消失即可重申請;第二款須等一年;第一款最難,須先回復證書。
| 比較面向 | 撤銷/廢止證書(第1款) | 廢止執照未滿一年(第2款) | 小組認定不能執業(第3款) |
|---|---|---|---|
| 回復可能性 | 最難,須先回復證書 | 滿一年後可重辦 | 原因消失即可重新申請 |
| 程序門檻 | 依證書撤廢程序 | 時間經過 | 須三類專家組成小組 |
| 可逆性 | 視證書原因 | 一年後可逆 | 原因可逆則可逆 |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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