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光人員法 第 8 條
-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照者,撤銷或廢止之: 一、經撤銷或廢止驗光人員證書。 二、經廢止驗光人員執業執照未滿一年。 三、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驗光人員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
- 2.前項第三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執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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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驗光人員法第8條規定三種不得發給或撤銷、廢止執業執照的情形,第三款須經專家小組認定,原因消失後仍可重新申請。
Q · 驗光師執照被廢止後,還能再申請嗎?
依驗光人員法第8條第2項,若是因第三款「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例如健康因素)被停照,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重新申請執業執照。但第二款「廢止執業執照未滿一年」者須等滿一年,第一款證書被撤銷或廢止者則須先回復證書資格。三種情形的回復路徑完全不同。
白話解讀
你考過驗光師、領了證書、開了店,以為執照是永久的。第8條告訴你:不是。它列出三種讓你「不得執業」的情況,前兩種是你自己惹的(證書被撤銷廢止、上次執照被廢止還不滿一年),第三種最特別也最容易被忽略:「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由主管機關找專科醫師、同業、學者組成小組來認定。這條真正的隱藏善意在第二項:第三款的原因(例如健康狀況)一旦消失,你還是可以重新申請執業執照。也就是說,因為身體或精神狀況被停掉,不是判你職業死刑,只是暫時的。知道這條的人,被停照時會問「小組怎麼組成的、認定程序對不對」;不知道的人,只會默默接受公文上的決定。
法律定性
驗光人員法第8條為執業消極資格規範,列舉三種不得發給或應撤銷、廢止執業執照之情形:證書經撤銷或廢止、執業執照經廢止未滿一年、以及經主管機關邀集專科醫師等組成小組認定不能執行業務;第三款原因消失後得重新申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撤銷/廢止證書(第1款) | 廢止執照未滿一年(第2款) | 小組認定不能執業(第3款) |
|---|---|---|---|
| 回復可能性 | 最難,須先回復證書 | 滿一年後可重辦 | 原因消失即可重新申請 |
| 程序門檻 | 依證書撤廢程序 | 時間經過 | 須三類專家組成小組 |
| 可逆性 | 視證書原因 | 一年後可逆 | 原因可逆則可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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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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