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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光人員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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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照者,撤銷廢止之: 一、經撤銷或廢止驗光人員證書。 二、經廢止驗光人員執業執照未滿一年。 三、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驗光人員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
  2. 2.前項第三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執業執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驗光人員法第8條規定三種不得發給或撤銷、廢止執業執照的情形,第三款須經專家小組認定,原因消失後仍可重新申請。

Q · 驗光師執照被廢止後,還能再申請嗎?

看原因。第三款原因消失後可重新申請

依驗光人員法第8條第2項,若是因第三款「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例如健康因素)被停照,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重新申請執業執照。但第二款「廢止執業執照未滿一年」者須等滿一年,第一款證書被撤銷或廢止者則須先回復證書資格。三種情形的回復路徑完全不同。

白話解讀

你考過驗光師、領了證書、開了店,以為執照是永久的。第8條告訴你:不是。它列出三種讓你「不得執業」的情況,前兩種是你自己惹的(證書被撤銷廢止、上次執照被廢止還不滿一年),第三種最特別也最容易被忽略:「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由主管機關找專科醫師、同業、學者組成小組來認定。這條真正的隱藏善意在第二項:第三款的原因(例如健康狀況)一旦消失,你還是可以重新申請執業執照。也就是說,因為身體或精神狀況被停掉,不是判你職業死刑,只是暫時的。知道這條的人,被停照時會問「小組怎麼組成的、認定程序對不對」;不知道的人,只會默默接受公文上的決定。

法律定性

驗光人員法第8條為執業消極資格規範,列舉三種不得發給或應撤銷、廢止執業執照之情形:證書經撤銷或廢止、執業執照經廢止未滿一年、以及經主管機關邀集專科醫師等組成小組認定不能執行業務;第三款原因消失後得重新申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驗光師執照被廢止,是不是這輩子都不能再做了?

看原因。若是第三款客觀事實不能執行業務(例如生病),第8條第2項明定原因消失後仍可重新申請執業執照;第二款剛被廢照則須等滿一年。

Q2主管機關說我不能執業,但小組只找了醫師沒找驗光師,這樣算數嗎?

程序有重大瑕疵。第三款明文要求小組由專科醫師、驗光人員及學者專家組成,三種缺一,認定即站不住腳,訴願或行政訴訟常以此翻盤。

Q3撤銷和廢止到底差在哪,對我有什麼影響?

撤銷是當初就不該發給你、溯及既往;廢止是本來合法、後來才收回、向將來生效。這會影響你過去驗光紀錄的效力與能否主張信賴保護。

Q4驗光人員法第8條是什麼?

規範驗光人員執業執照的三種消極資格,符合者不得發照或應撤銷、廢止已發執照。

Q5什麼叫『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

指健康、精神等客觀狀況使其無法勝任驗光業務,須經專家小組認定,非主管機關片面認定。

Q6第8條的小組由誰組成?

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驗光人員及學者專家三類人組成。

Q7撤銷執照和廢止執照差在哪?

撤銷溯及既往(自始無效),廢止向將來生效,影響過去紀錄效力與信賴保護。

Q8驗光師執照被廢止後怎麼救濟?

處分送達次日起30日內提訴願,重點檢視小組組成與陳述意見程序是否合法。

Q9被第三款停照後怎麼重新申請?

原因消失後依第8條第2項主動檢具康復或專業證明,向原機關申請執業執照。

Q10怎麼證明小組認定程序有瑕疵?

檢視小組是否三類專家到齊、是否給予陳述意見機會,缺一即可主張程序違法。

Q11停照後復業要等多久?

第二款須滿一年;第三款無固定時效,原因一消失即可申請,越早申請越早復業。

Q12第8條三款哪一款最有機會回復?

第三款最可逆,原因消失即可重申請;第二款須等一年;第一款最難,須先回復證書。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撤銷/廢止證書(第1款)廢止執照未滿一年(第2款)小組認定不能執業(第3款)
回復可能性最難,須先回復證書滿一年後可重辦原因消失即可重新申請
程序門檻依證書撤廢程序時間經過須三類專家組成小組
可逆性視證書原因一年後可逆原因可逆則可逆

撤銷/廢止證書(第1款)

回復可能性
最難,須先回復證書
程序門檻
依證書撤廢程序
可逆性
視證書原因

廢止執照未滿一年(第2款)

回復可能性
滿一年後可重辦
程序門檻
時間經過
可逆性
一年後可逆

小組認定不能執業(第3款)

回復可能性
原因消失即可重新申請
程序門檻
須三類專家組成小組
可逆性
原因可逆則可逆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客觀事實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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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光人員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驗光人員法第 8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照者,撤銷或廢止之: 一、經撤銷或廢止驗光人員證書。 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驗光人員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