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驗光人員法 第 8 條

  1.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照者,撤銷廢止之: 一、經撤銷或廢止驗光人員證書。 二、經廢止驗光人員執業執照未滿一年。 三、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驗光人員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
  2. 2.前項第三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執業執照。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驗光人員法第8條規定三種不得發給或撤銷、廢止執業執照的情形,第三款須經專家小組認定,原因消失後仍可重新申請。

Q · 驗光師執照被廢止後,還能再申請嗎?

依驗光人員法第8條第2項,若是因第三款「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例如健康因素)被停照,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重新申請執業執照。但第二款「廢止執業執照未滿一年」者須等滿一年,第一款證書被撤銷或廢止者則須先回復證書資格。三種情形的回復路徑完全不同。

白話解讀

你考過驗光師、領了證書、開了店,以為執照是永久的。第8條告訴你:不是。它列出三種讓你「不得執業」的情況,前兩種是你自己惹的(證書被撤銷廢止、上次執照被廢止還不滿一年),第三種最特別也最容易被忽略:「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由主管機關找專科醫師、同業、學者組成小組來認定。這條真正的隱藏善意在第二項:第三款的原因(例如健康狀況)一旦消失,你還是可以重新申請執業執照。也就是說,因為身體或精神狀況被停掉,不是判你職業死刑,只是暫時的。知道這條的人,被停照時會問「小組怎麼組成的、認定程序對不對」;不知道的人,只會默默接受公文上的決定。

法律定性

驗光人員法第8條為執業消極資格規範,列舉三種不得發給或應撤銷、廢止執業執照之情形:證書經撤銷或廢止、執業執照經廢止未滿一年、以及經主管機關邀集專科醫師等組成小組認定不能執行業務;第三款原因消失後得重新申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撤銷/廢止證書(第1款)廢止執照未滿一年(第2款)小組認定不能執業(第3款)
回復可能性最難,須先回復證書滿一年後可重辦原因消失即可重新申請
程序門檻依證書撤廢程序時間經過須三類專家組成小組
可逆性視證書原因一年後可逆原因可逆則可逆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