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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光所設置標準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驗光所應有明顯區隔之獨立作業場所及出入口,其總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二十平方公尺。但第五條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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