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光所設置標準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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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光所應有明顯區隔之獨立作業場所及出入口,其總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二十平方公尺。但第五條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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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條文
- 驗光所設置標準 第 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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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