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眼鏡公司(商號)內設立驗光所者,該驗光所得與眼鏡公司(商號)共用招牌。
- 驗光所歇業或受撤銷、廢止開業執照處分者,應將其招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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