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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從事驗光業務,指從事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之一之驗光業務;所稱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指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2. 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所稱從事驗光業務,指從事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各款之一之驗光業務;所稱具高中、高職以上學校畢業資格,指在公立、立案之私立或國外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或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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