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設立驗光所,應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書件,並繳納開業執照費,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准登記: 一、驗光人員證書正本及其影本一份;正本驗畢後發還。 二、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其影本一份;正本驗畢後發還。 三、驗光所平面配置圖及建築物合法使用證明文件。 四、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所定驗光人員執行業務證明文件。 五、其他依規定應檢具之文件。
  2.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前項之申請,應派員履勘後,核與規定相符者,始得發給開業執照。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 第9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