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診察治療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三條第四款所稱家庭醫師收治照護,指為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有關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計畫,符合參與醫療給付改善方案條件收案之病人,因病情需要由家庭醫師施行之診療及照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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