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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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情形,由中央主管機關召開會議後公告之。
- 2.前項會議前,病人、關係人、病友團體、醫療機構、醫學專業團體得檢具相關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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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的規定,第一項指出,本法所定的情形需由中央主管機關召開會議後公告。而第二項則說明,在會議召開之前,病人、關係人、病友團體、醫療機構、醫學專業團體可以檢具相關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建議。 範例:根據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的規定,當有關病患權益及醫療機構的相關情形需要討論時,中央主管機關會召開會議,並公告會議結果,以保障病人及醫療機構之權益。同时,在會議召開之前,相關單位也有權利提出建議,以保障各方權益的尊重与平衡。
- 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病人自主權利法 第 1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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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