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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7.10.03

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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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或醫師依本法第五條告知時,因病人及在場關係人之語言、文化因素,或有聽覺、語言功能或其他障礙,致溝通困難者,得由受有相關訓練之人員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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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醫療委任代理人不為本法第十條第三項第三款代理意願人表達醫療意願,或經醫療機構確認無法聯繫時,意願人之預立醫療決定,不予執行。
  2. 意願人委任醫療委任代理人二人以上者,得就本法第十條第三項第三款預立醫療決定所定權限,指定順位;先順位者不為意思表示或無法聯繫時,由後順位者行使之。後順位者已為意思表示後,先順位者不得提出不同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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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願人於臨床醫療過程中,其書面明示之意思表示,與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全民健康保險憑證之預立醫療決定註記,或同條第二項預立醫療決定掃描電子檔不一致時,意願人依第六條撤回或變更前,醫療機構應依其書面明示之意思表示為之。但意願人書面意思表示之內容,係選擇不接受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者,於撤回或變更程序完成前,醫師仍應依原預立醫療決定註記或醫療決定掃描電子檔之內容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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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指因腦部病變,經檢查顯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之持續性重度昏迷: 一、因外傷所致,經診察其意識超過六個月無恢復跡象。 二、因外傷所致,經診察其意識超過三個月無恢復跡象。 三、有明確醫學證據確診腦部受嚴重傷害,極難恢復意識。
  2. 前項診察及確診,應由二位神經醫學相關之專科醫師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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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永久植物人狀態,指因腦部病變,經檢查顯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之植物人狀態: 一、因外傷所致,其植物人狀態超過六個月無改善跡象。 二、因外傷所致,其植物人狀態超過三個月無改善跡象。
  2. 前項確診,應由二位神經醫學相關之專科醫師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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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極重度失智,指確診失智程度嚴重,持續有意識障礙,導致無法進行生活自理、學習或工作,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linical Dementia Rating)達三分以上。 二、功能性評估量表(Functional Assessment Staging Test)達七分以上。
  2. 前項確診,應由二位神經或精神醫學相關之專科醫師為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全文共 17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7.10.03,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