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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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末期病人,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
- 2.前項末期病人之確診,應由二位與該疾病診斷或治療相關之專科醫師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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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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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第三條第二款條文
-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第 3 條條文
- 病人自主權利法 第 1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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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