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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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指因腦部病變,經檢查顯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之持續性重度昏迷: 一、因外傷所致,經診察其意識超過六個月無恢復跡象。 二、非因外傷所致,經診察其意識超過三個月無恢復跡象。 三、有明確醫學證據確診腦部受嚴重傷害,極難恢復意識。
- 2.前項診察及確診,應由二位神經醫學相關之專科醫師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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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第11條,該法規對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有明確的定義,包括因外傷或非外傷所致的持續性重度昏迷,以及有明確醫學證據確診腦部受嚴重傷害的情形。此外,該法條要求進行診察及確診的專科醫師必須為神經醫學相關之專科醫師。 舉例來說,根據前述參考資料,如果病人因外傷而進入持續性重度昏迷超過六個月且無恢復跡象,則屬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符合該法條的規定。另外,如果經由神經醫學相關專科醫師確診腦部受到嚴重傷害且極難恢復意識,同樣也符合該法條的規定。
- 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非名詞
- 證據名詞
- 重傷害名詞
- 病人自主權利法 第 1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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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