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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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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願人於臨床醫療過程中,其書面明示之意思表示,與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全民健康保險憑證之預立醫療決定註記,或同條第二項預立醫療決定掃描電子檔不一致時,意願人依第六條撤回或變更前,醫療機構應依其書面明示之意思表示為之。但意願人書面意思表示之內容,係選擇不接受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者,於撤回或變更程序完成前,醫師仍應依原預立醫療決定註記或醫療決定掃描電子檔之內容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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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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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第 8 條規定:「意願人於臨床醫療過程中,其書面明示之意思表示,與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全民健康保險憑證之預立醫療決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