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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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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或醫師依本法第五條告知時,因病人及在場關係人之語言、文化因素,或有聽覺、語言功能或其他障礙,致溝通困難者,得由受有相關訓練之人員協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第4條,當醫療機構或醫師在告知病人時,若因病人或在場關係人的語言、文化因素,或有聽覺、語言功能或其他障礙,導致溝通困難時,可以由受過相關訓練的人員協助。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即使存在溝通障礙,病人仍能充分理解所接受的醫療資訊。舉例來說,如果病人是外國移民,對當地語言不太熟悉,便可由具有跨文化溝通能力的翻譯人員協助進行溝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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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醫療機構或醫師依本法第五條告知時,因病人及在場關係人之語言、文化因素,或有聽覺、語言功能或其他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