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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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第4條,當醫療機構或醫師在告知病人時,若因病人或在場關係人的語言、文化因素,或有聽覺、語言功能或其他障礙,導致溝通困難時,可以由受過相關訓練的人員協助。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即使存在溝通障礙,病人仍能充分理解所接受的醫療資訊。舉例來說,如果病人是外國移民,對當地語言不太熟悉,便可由具有跨文化溝通能力的翻譯人員協助進行溝通。
- 第五條條文
- 關係人名詞
- 病人自主權利法 第 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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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