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憑證分下列二類: 一、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 二、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根據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0 條,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和記帳憑證兩類。原始憑證是指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記帳憑證則是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根據以上的法條解釋,可以舉例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有包括預算書表、收據、支出發票等證明文件。另外,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可以是包括薪資支付單、費用支出單據等文件。 以上所述參考資料來源為中華民國全國法規資料庫,及其所引用的相關法律及判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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