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2條的規定,對外會計事項應有外來或對外憑證,內部會計事項應有內部憑證以資證明。這表示任何涉及會計事項的行為都應該有相應的憑證加以證明。在需要取得原始憑證但因情況無法取得,或者憑證因意外事故毀損、缺少或滅失時,可以根據事實及金額作成憑證,并由衛生法人董事長或指定人員簽名或蓋章,憑以記帳。這意味著即使無法取得原始憑證,仍然需要製作相應的憑證來記載會計事項。 參考資料: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2條。根據規則,原始憑證的不可取得情況下,可以根據金額和事實製作憑證,由指定人員簽名或蓋章。 範例:如果有一家衛生財團因火災造成原始憑證毀損,根據該準則第12條的規定,可以根據事實及金額做成相應憑證,由指定人員簽名或蓋章,作為記帳的依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