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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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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對外會計事項,應有外來或對外憑證;內部會計事項,應有內部憑證以資證明。
  2. 2.原始憑證因事實上限制無法取得,或因意外事故毀損、缺少或滅失者,除依法令規定程序辦理外,應根據事實及金額作成憑證,由衛生法人董事長或依分層負責決權限指定人員指定人員簽名或蓋章,憑以記帳。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2條的規定,對外會計事項應有外來或對外憑證,內部會計事項應有內部憑證以資證明。這表示任何涉及會計事項的行為都應該有相應的憑證加以證明。在需要取得原始憑證但因情況無法取得,或者憑證因意外事故毀損、缺少或滅失時,可以根據事實及金額作成憑證,并由衛生法人董事長或指定人員簽名或蓋章,憑以記帳。這意味著即使無法取得原始憑證,仍然需要製作相應的憑證來記載會計事項。 參考資料: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2條。根據規則,原始憑證的不可取得情況下,可以根據金額和事實製作憑證,由指定人員簽名或蓋章。 範例:如果有一家衛生財團因火災造成原始憑證毀損,根據該準則第12條的規定,可以根據事實及金額做成相應憑證,由指定人員簽名或蓋章,作為記帳的依據。

  • 法令名詞
  • 法人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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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2 條規定:「對外會計事項,應有外來或對外憑證;內部會計事項,應有內部憑證以資證明。原始憑證因事實上限制無法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