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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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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資產,指下列各項資產: 一、因營運所產生之資產,預期將於衛生法人之正常營運週期中變現、消耗或意圖出售者。 二、主要為交易目的而持有之資產。 三、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將變現之資產。 四、現金及約當現金,但不包括於資產負債表日後逾十二個月用以交換、清償負債或受有其他限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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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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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意圖名詞
  • 持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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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3 條規定:「流動資產,指下列各項資產: 一、因營運所產生之資產,預期將於衛生法人之正常營運週期中變現、消耗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