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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第一款基金及投資之內容,包括下列會計項目: 一、基金:指衛生法人之登記基金、因捐贈人限制之受贈資產及經董事會決議為特定用途所提撥之資產,而需專戶儲存者。基金提存所根據之法令、捐贈人之限制或議案等,應予附註揭露。 二、透過損益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 三、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四、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五、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六、採用權益法之投資:指持有具重大影響力或控制能力之權益工具投資。 七、其他長期投資。
  2.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及前項第二款至第七款之各項投資,有提供作質或受有約束、限制等情事者,應予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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