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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會計處理
>
第 二 節 會計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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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財團法人會計處理準則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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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憑證,其種類規定如下: 一、外來憑證:自醫療財團
法人
本身以外之人所取得者。 二、對外憑證:給與醫療財團法人本身以外之人者。 三、內部憑證:由醫療財團法人本身根據事實及金額自行製存者。
外來憑證及對外憑證,應記載下列事項,由開具人簽名或蓋章: 一、憑證名稱。 二、日期。 三、交易雙方名稱及地址或統一編號。 四、交易內容及金額。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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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會計處理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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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通則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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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會計憑證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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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會計帳簿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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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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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附則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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