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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會計處理
>
第 二 節 會計憑證
>
醫療財團法人會計處理準則
第 1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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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會計事項應有外來或對外憑證;內部會計事項應有內部憑證以資證明。
前項原始憑證因事實上限制無法取得,或因意外事故毀損、缺少或滅失者,除依
法令
規定程序辦理外,應根據事實及金額作成憑證,由醫療財團
法人
董事長或依分層負責
核
決權限指定人員簽名或蓋章,憑以記帳。
無法取得原始憑證之會計事項,醫療財團法人所設機構業務負責人得令經辦及主管該事項之人員,分別或共同證明。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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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會計處理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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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通則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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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會計憑證 §8
開新分頁
第 三 節 會計帳簿 §15
開新分頁
第 四 節 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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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附則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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