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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財團法人會計處理準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對外會計事項應有外來或對外憑證;內部會計事項應有內部憑證以資證明。
  2. 前項原始憑證因事實上限制無法取得,或因意外事故毀損、缺少或滅失者,除依法令規定程序辦理外,應根據事實及金額作成憑證,由醫療財團法人董事長或依分層負責決權限指定人員簽名或蓋章,憑以記帳。
  3. 無法取得原始憑證之會計事項,醫療財團法人所設機構業務負責人得令經辦及主管該事項之人員,分別或共同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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