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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財團法人會計處理準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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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對外會計事項應有外來或對外憑證;內部會計事項應有內部憑證以資證明。
  2. 2.前項原始憑證因事實上限制無法取得,或因意外事故毀損、缺少或滅失者,除依法令規定程序辦理外,應根據事實及金額作成憑證,由醫療財團法人董事長或依分層負責決權限指定人員簽名或蓋章,憑以記帳。
  3. 3.無法取得原始憑證之會計事項,醫療財團法人所設機構業務負責人得令經辦及主管該事項之人員,分別或共同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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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財團法人會計處理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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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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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醫療財團法人會計處理準則第 11 條規定:「對外會計事項應有外來或對外憑證;內部會計事項應有內部憑證以資證明。前項原始憑證因事實上限制無法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療財團法人會計處理準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