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以上法規中得知,醫療財團法人在處理會計事務時,應根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並根據記帳憑證登入會計帳簿。原始憑證應附於記帳憑證之後作為附件,但在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等事項時,則可以不檢附原始憑證。另外,如果會計事務較簡單或原始憑證已符合記帳需要,則可以不另製記帳憑證,而以原始憑證作為記帳憑證。 例如,在上述第一個例子中,會計憑證的兩種類型:原始憑證和記帳憑證,其分別以法條第51條第1項及第52條第1項規定,並且進一步阐释了什麼是原始憑證和記帳憑證,對於醫療財團法人的會計處理準則有所啟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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