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殺防治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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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級政府每年應編列自殺防治經費,執行本法所定相關事項。
- 2.中央主管機關應針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殺防治方案推行績效優良者,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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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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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080531 制定)
各級政府每年應編列自殺防治經費,執行本法所定相關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應針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殺防治方案推行績效優良者,給予獎勵。
立法理由一、為確保本法所定自殺防治工作得以持續推動,須有穩定之經費來源以為支應,爰於第一項明定各級政府應按年編列經費,執行本法所定相關事項。 二、第二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殺防治方案推行績效優良者予以獎勵。
- 主管機關名詞
(1080531 制定)
一、為確保本法所定自殺防治工作得以持續推動,須有穩定之經費來源以為支應,爰於第一項明定各級政府應按年編列經費,執行本法所定相關事項。 二、第二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殺防治方案推行績效優良者予以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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