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自殺防治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機關、學校、法人、機構及團體,應配合中央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推行自殺防治工作,辦理自殺防治教育,並提供心理諮詢管道。
  2.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自殺防治工作之必要,得請求有關機關協助或提供相關資料。
  3. 第一項自殺防治教育及心理諮詢管道所需費用,必要時中央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予補助。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