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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殺防治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協調、諮詢、督導、考及推動自殺防治工作,應設跨單位之自殺防治會。
  2. 前項自殺防治會之組成、任務、議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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