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殺防治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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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協調、諮詢、督導、考核及推動自殺防治工作,應設跨單位之自殺防治會。
- 2.前項自殺防治會之組成、任務、議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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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自殺防治法第5條的解釋。
立法沿革 1 版
(1080531 制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協調、諮詢、督導、考核及推動自殺防治工作,應設跨單位之自殺防治會。 前項自殺防治會之組成、任務、議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強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行政單位之橫向聯繫,以利本法所定自殺防治工作之推行,第一項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置跨單位自殺防治委員會。 二、為契合地方需要及自殺防治事務特性,第二項明定該會之組成、任務、議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1080531 制定)
一、為強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行政單位之橫向聯繫,以利本法所定自殺防治工作之推行,第一項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置跨單位自殺防治委員會。 二、為契合地方需要及自殺防治事務特性,第二項明定該會之組成、任務、議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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