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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衛生師執行業務,應遵守公共衛生專業倫理規範。 前項倫理規範,由公共衛生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擬訂,提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公共衛生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公共衛生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 一、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 二、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 三、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 四、違反第一項倫理規範。 公共衛生師懲戒之方式如下: 一、警告。 二、命接受第九條第二項以外一定時數之繼續教育或進修。 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四、廢止執業執照。 五、廢止公共衛生師證書。 前項各款懲戒方式,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公共衛生師應遵守公共衛生專業倫理規範,及訂定該規範之程序。 二、鑒於公共衛生師執行業務,對於社會群體影響及衝擊範圍較廣,爰第三項明定公共衛生師執行業務上有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及違反第一項公共衛生專業倫理規範者,移付懲戒。 三、第四項及第五項明定公共衛生師懲戒之方式,及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公共衛生師應遵守公共衛生專業倫理規範,及訂定該規範之程序。 二、鑒於公共衛生師執行業務,對於社會群體影響及衝擊範圍較廣,爰第三項明定公共衛生師執行業務上有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及違反第一項公共衛生專業倫理規範者,移付懲戒。 三、第四項及第五項明定公共衛生師懲戒之方式,及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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