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鑲牙生管理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鑲牙生證書損壞或遺失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
  2. 前項證書損壞換領者,應將原證書繳回;證書遺失補領者,應簽具切結書後發現遺失之證書,應即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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