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鑲牙生管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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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鑲牙生證書損壞或遺失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
  2. 2.前項證書損壞換領者,應將原證書繳回;證書遺失補領者,應簽具切結書後發現遺失之證書,應即繳回。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鑲牙生管理辦法第 3 條,接下來我查看參考資料,找到了相關的範例。根據案例,在孫秀容與行政院衛生署之爭議案例中,涉及鑲牙生證書的換發與補發。在此案例中,孫秀容因證書損壞而向行政院衛生署申請換發證書,並依法將原證書繳回。這符合鑲牙生管理辦法第 3 條的相關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切結書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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鑲牙生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鑲牙生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鑲牙生證書損壞或遺失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前項證書損壞換領者,應將原證書繳回;證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鑲牙生管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