鑲牙生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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鑲牙生執業、開業,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繳驗鑲牙生證書、本人照片三張、執照費及公會會員證明,申請執業、開業登記及發給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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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鑲牙生管理辦法第4條,鑲牙生在執業或開業之前,應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相關文件,包括鑲牙生證書、本人照片三張、執照費及公會會員證明,用以申請執業或開業登記及發給執照。舉例來說,如果有一位鑲牙生想要在桃園市開業,他就需要向桃園市主管機關提出相關文件,並取得執照才能合法開業。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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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