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鑲牙生管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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鑲牙生執業、開業,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繳驗鑲牙生證書、本人照片三張、執照費及公會會員證明,申請執業、開業登記及發給執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鑲牙生管理辦法第4條,鑲牙生在執業或開業之前,應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相關文件,包括鑲牙生證書、本人照片三張、執照費及公會會員證明,用以申請執業或開業登記及發給執照。舉例來說,如果有一位鑲牙生想要在桃園市開業,他就需要向桃園市主管機關提出相關文件,並取得執照才能合法開業。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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鑲牙生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鑲牙生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鑲牙生執業、開業,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繳驗鑲牙生證書、本人照片三張、執照費及公會會員證明…」(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鑲牙生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