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鑲牙生管理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鑲牙生執業、開業,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繳驗鑲牙生證書、本人照片三張、執照費及公會會員證明,申請執業、開業登記及發給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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