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牙體技術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9.06.05
鑲牙生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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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所定本法公布施行前,依鑲牙生管理規則規定領有鑲牙生證書之鑲牙生。
鑲牙生執業、開業,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繳驗鑲牙生證書、本人照片三張、執照費及公會會員證明,申請執業、開業登記及發給執照。
- 鑲牙生執行業務時,應備簿冊,記載病人姓名、年齡、職業、住址及鑲、補牙之種類。
- 前項簿冊,應保存十年。
- 鑲牙生之業務範圍為鑲、補牙。
- 鑲牙生不得施行口腔外科手術及治療牙病。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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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鑲牙生管理辦法全文共 10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9.06.05,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