鑲牙生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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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鑲牙生執行業務時,應備簿冊,記載病人姓名、年齡、職業、住址及鑲、補牙之種類。
- 2.前項簿冊,應保存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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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鑲牙生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鑲牙生在執行業務時,應備簿冊,並記載病人姓名、年齡、職業、住址及鑲、補牙之種類。此外,根據台北地方法院的刑事判決書,提及了被告對於製作齒模與洗牙等醫療行為的執行,在此法條的規定下,被告的行為應該符合相關資料的紀錄和保存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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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