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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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應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對其所屬人員採取下列措施: 一、依據業務作業需要,建立管理機制,設定所屬人員權限,控管其接觸個人資料,並定期確認權限內容之必要性及適當性。 二、檢視各相關業務之性質,規範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流程之負責人員。 三、要求所屬人員妥善保管個人資料之儲存媒介物,並約定保管及保密義務。 四、取消所屬人員離職時之存取權限,並要求將執行業務所持有之文件、資料,辦理交接,不得攜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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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醫院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第 11 條的規定,醫院應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的要求,對其所屬人員採取下列措施: 一、建立管理機制,設定所屬人員權限,控管其接觸個人資料,並定期確認權限內容之必要性及適當性。這項措施是為了確保個人資料的安全和隱私性不受侵犯。 二、檢視各相關業務之性質,規範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流程之負責人員。這樣可以確保在各個業務中都有專人負責個人資料的合法運用。 三、要求所屬人員妥善保管個人資料之儲存媒介物,並約定保管及保密義務。這麼做可以避免個人資料的外泄或不當使用。 四、取消所屬人員離職時的存取權限,並要求將執行業務所持有之文件、資料,辦理交接,不得攜離使用。這可以確保離職人員無法濫用其權限或擅自帶走個人資料。 參考資料: - 醫院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第 11 條 - 醫院相關業務流程規範文件 - 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 - 最新醫院個人資料安全指引 - 相關法規解釋文件
- 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個人資料名詞
- 持有名詞
- 醫院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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