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 1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前條個人資料檔案使用資通訊系統蒐集、處理或利用時,應訂定並採取下列資訊安全措施: 一、使用者身分確認及保護措施。 二、個人資料顯示之隱碼措施及使用時機。 三、網際網路傳輸之安全加密措施。 四、個人資料檔案及資料庫之存取控制與保護監控措施。 五、防止外部網路入侵措施。 六、非法或異常使用行為之監控及因應措施。
- 前項第五款及第六款措施,應定期演練及檢討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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