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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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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個人資料檔案使用資通訊系統蒐集、處理或利用時,應訂定並採取下列資訊安全措施: 一、使用者身分確認及保護措施。 二、個人資料顯示之隱碼措施及使用時機。 三、網際網路傳輸之安全加密措施。 四、個人資料檔案及資料庫之存取控制與保護監控措施。 五、防止外部網路入侵措施。 六、法或異常使用行為之監控及因應措施。
  2. 2.前項第五款及第六款措施,應定期演練及檢討改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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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院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第 13-1 條規定:「前條個人資料檔案使用資通訊系統蒐集、處理或利用時,應訂定並採取下列資訊安全措施: 一、使用者身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院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第 1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