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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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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醫院應依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對所持有個人資料檔案,設置必要之安全設備及防護措施。
  2. 2.前項安全設備及防護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訂定各類設備或儲存媒體之使用規範。 二、個人資料內容於蒐集、處理或利用時,訂定並採取適當之加密措施或配置安全防護系統。 三、個人資料有備份之需要時,訂定備份機制、管理及保護程序。 四、訂定資料之銷毀程序,包括電腦、自動化機器或其他儲存媒介物於報廢、汰換或轉作其他用途時,確保個人資料完全移除或清除,無洩漏之虞。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項法規的具體內容和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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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院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第 13 條規定:「醫院應依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對所持有之個人資料檔案,設置必要之安全設備及防護措施。前項安全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院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