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衛生師事務所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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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公共衛生師事務所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1 條,根據最新的資料,如果公共衛生師事務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證時,應繳回登記證。如果未繳回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公告註銷;未依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繳回登記證者,亦同。这里没有找到相关的案例或具体法律解释,因此关于此法规的具体解释可能需要另行查证。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註銷名詞
- 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公共衛生師事務所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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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