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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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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藥事法第 2 條將衛生主管機關分三級:中央為衛生福利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

Q · 藥事法的衛生主管機關到底是誰?

中央是衛福部,地方是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依藥事法第 2 條,衛生主管機關分三級: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實務上多由所屬食品藥物管理署辦理藥品許可與認證)、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第一線稽查與裁罰多由所屬衛生局執行)。判斷你的藥事案件歸誰管,要看公文上「原處分機關」是哪一層,這直接決定訴願對象與後續行政訴訟的管轄法院。

深度解讀

翻開任何一部行政法規,前幾條總會藏著這種看似廢話的定義。但對你來說,這條決定了一件非常實際的事:當你跟「藥」有關的事情出問題時,你該找誰?衛生福利部、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三層機關各管一攤。中央訂規則、做認證、發藥品許可證;地方執行稽查、開罰單、處理日常糾紛。你以為被罰就直接告衛福部?多數情況下,做出處分的是縣市衛生局,訴願對象是縣市政府或衛福部,搞錯對象連訴願程序都進不了門。這條看似只是組織安排,實際上決定了你怎麼跟政府過招。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7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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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藥事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事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事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藥事法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