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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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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第 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所稱衛生
主管機關
: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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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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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藥商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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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藥局之管理及藥品之調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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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藥物之查驗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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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之一 西藥之專利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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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藥物之販賣及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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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管制藥品及毒劇藥品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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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藥物廣告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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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稽查及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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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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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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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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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中的「衛生主管機關」指的是負責監督和管理藥品相關事務的機構。在中央政府層級,這個機構是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這個機構是直轄市政府;在縣市,這個機構是縣市政府。 舉個例子,如果你想要開一家藥局,你需要向當地的衛生主管機關申請相關的許可證。如果你的藥局在台北市,你需要向台北市政府申請;如果你的藥局在新北市,你需要向新北市政府申請。這些政府機構就是負責管理藥品相關事務的衛生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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