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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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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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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中的「衛生主管機關」指的是負責監督和管理藥品相關事務的機構。在中央政府層級,這個機構是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這個機構是直轄市政府;在縣市,這個機構是縣市政府。 舉個例子,如果你想要開一家藥局,你需要向當地的衛生主管機關申請相關的許可證。如果你的藥局在台北市,你需要向台北市政府申請;如果你的藥局在新北市,你需要向新北市政府申請。這些政府機構就是負責管理藥品相關事務的衛生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