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重點摘要藥事法第 2 條將衛生主管機關分三級:中央為衛生福利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
Q · 藥事法的衛生主管機關到底是誰?
中央是衛福部,地方是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依藥事法第 2 條,衛生主管機關分三級: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實務上多由所屬食品藥物管理署辦理藥品許可與認證)、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第一線稽查與裁罰多由所屬衛生局執行)。判斷你的藥事案件歸誰管,要看公文上「原處分機關」是哪一層,這直接決定訴願對象與後續行政訴訟的管轄法院。
翻開任何一部行政法規,前幾條總會藏著這種看似廢話的定義。但對你來說,這條決定了一件非常實際的事:當你跟「藥」有關的事情出問題時,你該找誰?衛生福利部、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三層機關各管一攤。中央訂規則、做認證、發藥品許可證;地方執行稽查、開罰單、處理日常糾紛。你以為被罰就直接告衛福部?多數情況下,做出處分的是縣市衛生局,訴願對象是縣市政府或衛福部,搞錯對象連訴願程序都進不了門。這條看似只是組織安排,實際上決定了你怎麼跟政府過招。
藥事法第 2 條為組織性定義條文,將藥事行政的衛生主管機關劃分為中央、直轄市、縣(市)三級:中央為衛生福利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形成中央掌規則制定與重大認證、地方承擔日常稽查與第一線處分的權限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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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開罰的是哪一層機關。直轄市衛生局開的罰單,訴願對象是直轄市政府;縣市衛生局開的罰單,訴願對象是縣市政府;衛福部所屬機關(如食藥署)開的,訴願對象是衛福部。訴願書要寫對「原處分機關」和「訴願管轄機關」兩個欄位,寫錯雖會走流程轉送但會浪費反應時間,公文末段的救濟教示通常會明確載明,照著抄就對了。
原則上中央(衛福部,主要是食品藥物管理署)負責藥品許可證核發、GMP 認證、查驗登記、政策制定;地方(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衛生局)負責日常稽查、藥局藥商管理、違規處分。申請許可走中央,被舉報違規通常先碰到地方。新藥廠商最常踩的坑是把案件送錯層級,光是收文轉送就吃掉好幾個月。
分三級:中央為衛生福利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是藥事行政的權限地圖。
中央管許可證、GMP 認證、政策制定;地方管日常稽查、藥商管理、違規裁罰,是訂規則與做執行的分工。
實際作成處分(如裁罰)的機關,看公文用印與抬頭判斷,它決定你訴願要告誰、行政訴訟去哪個法院。
不一樣。衛生局是地方政府所屬機關(地方層級),衛福部是中央,兩者管轄與訴願對象都不同。
先看開罰機關層級 → 對應上級為訴願管轄機關 → 依救濟教示填寫訴願書 → 30 日內遞送。
申請藥品許可、認證走中央衛福部食藥署;被舉報違規、現場稽查通常先碰到地方衛生局。
訴願本身免徵裁判費,但後續若進行政訴訟需依規定繳納裁判費,必要時委任律師另計。
向中央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查驗登記,與地方衛生局無關,送錯層級會卡件數月。
直轄市衛生局處分訴願寫直轄市政府,縣市衛生局處分訴願寫縣(市)政府,差在所屬地方政府層級。
看誰做成處分。多數案件是地方衛生局處分,訴願對象為地方政府;告中央反而越級被轉送。
| 層級 | 機關 | 主要職權 | 訴願對象 |
|---|---|---|---|
| 中央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藥品許可證核發、GMP 認證、查驗登記、政策制定 | 衛生福利部 |
| 直轄市 | 直轄市政府(衛生局) | 轄區藥局藥商管理、日常稽查、違規裁罰 | 直轄市政府 |
| 縣(市) | 縣(市)政府(衛生局) | 轄區藥局藥商管理、日常稽查、違規裁罰 | 縣(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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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地方為省(市)政府、縣(市)政府。
本法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省(市)為省(市)政府衛生處(局);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省(市)政府衛生處(局)為實際掌理藥政業務機關,爰將原條文所規定之「省(市)政府」修正為「省(市)政府衛生處(局)」,以利業務推進及訴願案件之分層管轄。
本法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為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將條文中之「省政府衛生處」刪除。另將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之層級提升為「直轄市政府」,以與地方制度法將地方自治團體之組織列為其自治事項之立法意旨相配合。
本法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配合「衛生福利部組織法」組織改造,修正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為「衛生福利部」。
本法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地方為省(市)政府、縣(市)政府。
省(市)政府衛生處(局)為實際掌理藥政業務機關,爰將原條文所規定之「省(市)政府」修正為「省(市)政府衛生處(局)」,以利業務推進及訴願案件之分層管轄。
為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將條文中之「省政府衛生處」刪除。另將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之層級提升為「直轄市政府」,以與地方制度法將地方自治團體之組織列為其自治事項之立法意旨相配合。
配合「衛生福利部組織法」組織改造,修正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為「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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