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資料庫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產品升級計畫
法律人の許願池
顧客訪談大募集
教學
免費下載 App
加入 Discord
第 一 章 總則
>
藥事法
第 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央衛生
主管機關
得專設藥物管理機關,直轄市及縣(市)衛生
主管機關
於必要時亦得報准設置。
編章節(點擊轉跳)
第 一 章 總則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藥商之管理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藥局之管理及藥品之調劑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藥物之查驗登記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之一 西藥之專利連結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藥物之販賣及製造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管制藥品及毒劇藥品之管理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藥物廣告之管理
開新分頁
第 八 章 稽查及取締
開新分頁
第 九 章 罰則
開新分頁
第 十 章 附則
開新分頁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這個法規是說,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可以設立一個專門管理藥物的機構,而直轄市和縣市的衛生主管機關也可以在必要的時候申請設立這樣的機構。 舉個例子,假設某個縣市發現當地的藥物管理不夠完善,為了保障民眾的健康,他們可以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設立一個專門管理藥物的機構,以便更好地監管當地的藥物市場。
問題回報
免費下載 App
加入 Discord
搜尋引擎
法律資料庫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