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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專設藥物管理機關,直轄市及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報准設置。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這個法規是說,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可以設立一個專門管理藥物的機構,而直轄市和縣市的衛生主管機關也可以在必要的時候申請設立這樣的機構。 舉個例子,假設某個縣市發現當地的藥物管理不夠完善,為了保障民眾的健康,他們可以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設立一個專門管理藥物的機構,以便更好地監管當地的藥物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