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資優惠高壓場景的精準對話美國法庭詰辯學院 NITA 教官的溝通實戰心理學把最高壓房間裡的詰問與提問邏輯,變成你日常對話的工具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4 分鐘4 分鐘4 分

藥事法 第 3 條

快速跳轉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專設藥物管理機關,直轄市及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報准設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藥事法第 3 條授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專設藥物管理機關,這是食藥署的組織法源之一;地方政府必要時才報准設置。

Q · 藥品申請到底是送衛福部還是食藥署?

中央找食藥署,地方找衛生局

依藥事法第 3 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專設藥物管理機關,這就是食藥署(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的組織授權來源之一。藥品許可證、GMP 認證、上市後監測都由食藥署實際執行;地方則由縣市衛生局相關科室承辦,且本條規定地方「必要時」才設專責機關,故各縣市編制不一。

深度解讀

藥這種東西很特別:它一邊救人,一邊也可能害人,一邊是龐大產業,一邊涉及國家安全。所以這條給了政府一個權力——可以為了藥物管理,另外設一個「專責機關」。中央層級因此誕生了現在你聽過的「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藥署),台灣藥品許可證、GMP 工廠認證、藥品上市後監測,幾乎都從這個機關出來。地方政府則是「必要時」才設專責機關,多數縣市還是把藥政塞在衛生局的某個科底下。這條看起來只是行政組織授權,但對藥廠、藥局、進口商來說,它定義了一件事:跟政府打交道時,真正的對口窗口在哪個機關。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回 藥事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事法第 3 條規定:「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專設藥物管理機關,直轄市及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報准設置。」(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事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藥事法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