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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藥事法 第 24 條

本法所稱藥物廣告,係指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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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藥事法第 24 條將藥物廣告定義為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以招徠銷售為目的之行為,三要件齊備即受規範,與業配、開箱或心得文等形式名稱無關。

Q · 我只是分享保健品心得,算不算藥物廣告?

依藥事法第 24 條,藥物廣告指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之行為。三要件齊備即成立,與你叫它業配、開箱、心得文還是衛教文章無關。關鍵在「醫療效能」——講「促進健康」可能沒事,講「治療關節炎」「改善失眠」就跨線;只要再附上購買連結或銷售目的,「我只是分享」的辯解通常救不了你。

白話解讀

你滑手機看到一支短影片,網紅興奮地說「這款保健品讓我的關節痛從此再見」「我家阿嬤吃這個血糖就降下來」,下方還有購買連結。你以為這只是「分享心得」?在法律眼裡,這已經是藥物廣告。本條的定義範圍寬到讓人意外:只要「利用傳播方法」加「宣傳醫療效能」加「招徠銷售為目的」三個要件成立,不管你叫它業配、開箱、心得文、衛教文章,全部都是藥物廣告,受藥事法第65條到第71條的嚴格規範。重點在「醫療效能」這個關鍵詞:講「促進健康」可能沒事,講「治療關節炎」就跨線。違法的藥物廣告罰鍰起跳就是 20 萬元,重大者甚至罰到 5,000 萬元(第91、95條,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這是台灣電商網紅圈最容易踩死自己的紅線。

法律定性

藥物廣告為藥事法第 24 條所定之概念,指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之行為。三要件(傳播方法、醫療效能、招徠銷售)須同時具備,認定採實質判斷而非形式名稱,是藥事法廣告管制(第 65 至 71 條)的適用前提。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是 KOL 接保健品業配怎麼講才不會違法?

三個關鍵:第一不要使用任何治療、療效、改善某疾病字眼,改用促進、維持、保養這類食品法允許的詞;第二不要做治癒疾病的見證;第三廣告主若是保健食品就只能講食品功能,不能跨進藥品功能。保健食品有衛福部核可的小綠人標章和健康功效宣稱清單,照清單裡的字眼用最安全,超出清單的療效描述都是地雷。

Q2我的診所臉書粉專貼術前術後對比照算違法嗎?

醫療廣告主要受醫療法第85條規範,邏輯類似。醫療法規定醫療廣告不得有療效保證、不得刊登手術前後對比照(特定情況除外)、不得有最佳、唯一這類絕對性用語,違反可罰5萬到25萬元(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衛生局看的是內容實質,只要有招徠就診的效果就算醫療廣告,社群媒體不是法外之地。

Q3藥廠的電視廣告為什麼要先送審?

依藥事法第66條,藥商刊播藥物廣告事前須將廣告所有內容送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取得核准文號,刊播時要把核准文號標示在廣告上,沒核准就播是違法廣告。核准文號通常出現在電視藥品廣告右下角小字,沒有核准文號的疑似藥品廣告基本上就是踩線狀態,可直接向衛生局檢舉。

Q4藥物廣告定義是什麼?

依藥事法 24 條,指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以招徠銷售為目的之行為,三要件齊備即成立,是第 65-71 條管制的定義總開關。

Q5藥物廣告、食品廣告、醫療廣告差在哪?

藥物廣告可講核准療效、食品廣告不得涉及醫療效能、醫療廣告不得療效保證,三者分屬藥事法、食安法、醫療法。

Q6什麼叫宣傳醫療效能?

宣稱對特定疾病具治療、改善等效果,例如治療關節炎、改善失眠、降血糖;講促進、維持、保養多屬食品功能。

Q7招徠銷售目的要收費才算嗎?

不是。是否收費非核心要件,只要客觀上有招攬、促進銷售的效果(如附購買連結、折扣碼)即可成立。

Q8怎麼判斷一則貼文是不是藥物廣告?

三步驟:有沒有用傳播方法 → 有沒有講醫療效能 → 有沒有招徠銷售目的,三項齊備就是藥物廣告。

Q9KOL 業配保健品怎麼講不違法?

不用治療、療效字眼改用促進保養,不做療效見證,產品是食品就只講食品功能,照小綠人核可功效清單寫最安全。

Q10藥商廣告要怎麼送審?

依藥事法 66 條,刊播前將文字、圖畫、聲音全部內容送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取得核准文號並標示於廣告。

Q11看到違法藥物廣告怎麼檢舉?

保留廣告截圖與購買憑證,向衛生局藥政科檢舉違法藥物廣告,這類檢舉處理速度通常很快。

Q12藥物廣告 vs 食品廣告紅線差在哪?

藥物廣告可宣傳核准的醫療效能,食品廣告依食安法 28 條完全不得涉及醫療效能,跨線就從食品升級為藥物廣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維度藥物廣告食品廣告醫療廣告
規範依據藥事法第 24、65-71 條食安法第 28 條醫療法第 85 條
核心紅線宣傳醫療效能不得涉及醫療效能不得療效保證、誇大
事前審查部分類別強制送審(第 66 條)原則不送審原則不送審但內容受限
允許用語經核准之療效小綠人標章核可功效事實性服務資訊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医薬品医療機器等法(薬機法)第66条(誇大広告等の禁止)
🇰🇷 韓國약사법 제68조(과장광고 등의 금지)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89-90条(药品广告管理)
🇩🇪 德國Heilmittelwerbegesetz (HWG) § 1(Anwendungsbereich der Arzneimittelwerbung)
🇫🇷 法國Code de la santé publique, article L5122-1(définition de la publicité pour les médicaments)
🇺🇸 美國21 CFR 202.1(Prescription-drug advertisements)+ FDCA 21 U.S.C. § 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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