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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所稱不良醫療器材,係指醫療器材經稽查或檢驗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使用時易生危險,或可損傷人體,或使診斷發生錯誤者。 二、含有毒質或有害物質,致使用時有損人體健康者。 三、超過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者。 四、性能或有效成分之質、量或強度,與准不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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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第23條規定了不良醫療器材的定義,指的是經過稽查或檢驗後,有以下情況之一的醫療器材:一、使用時可能會對人體造成危險、損傷或導致診斷錯誤;二、含有毒質或有害物質,使用時會對人體健康造成損害;三、超過有效期限或保存期限;四、性能或有效成分的質量、量或強度與核准不符。舉個例子,如果一個醫療器材在使用時可能會對人體造成傷害,或者含有有害物質,那麼這個器材就被視為不良醫療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