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資優惠高壓場景的精準對話美國法庭詰辯學院 NITA 教官的溝通實戰心理學把最高壓房間裡的詰問與提問邏輯,變成你日常對話的工具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藥事法 第 41 條

快速跳轉
  1. 1.為提昇藥物製造工業水準與臨床試驗品質,對於藥物科技之研究發展,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每年應委託專業醫療團體辦理教育訓練,培育臨床試驗人才。
  2. 2.新興藥物科技之研究發展,得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獎勵之。
  3. 3.前項獎勵之資格條件、審議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藥事法第41條規定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每年應委託專業醫療團體辦理教育訓練、培育臨床試驗人才,另得會同工業主管機關獎勵新興藥物科技研發。

Q · 臨床試驗人才訓練是政府的義務嗎?

是強制義務,政府每年都要委託辦理

依藥事法第41條第一項,為提昇臨床試驗品質,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衛福部食藥署)每年「應」委託專業醫療團體辦理教育訓練、培育臨床試驗人才。「應」是強制義務,不辦理即屬違法。第二項則對新興藥物科技研發採「得」獎勵之裁量規定,由衛生主管機關會同工業主管機關辦理。

深度解讀

你大概從沒想過台灣的臨床試驗品質跟藥事法有什麼關係,但這條就是那個隱形的支柱。它做了一件事:規定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每年」必須委託專業醫療團體辦理教育訓練,培育臨床試驗人才。「應」不是「得」,是強制義務,不做就違法。對你來說,這條決定了一件具體的事:你或你家人未來如果參加臨床試驗,執行試驗的研究人員、護理師、藥師、統計人員,他們的訓練品質有一條法律在底下托著。這也是為什麼台灣這幾年敢喊「亞太臨床試驗中心」的口號,不是空話,是這條十一年前修法埋下的種子在開花。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回 藥事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事法第 41 條規定:「為提昇藥物製造工業水準與臨床試驗品質,對於藥物科技之研究發展,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每年應委託專業醫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事法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藥事法第 4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