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 第 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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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藥事法第41條規定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每年應委託專業醫療團體辦理教育訓練、培育臨床試驗人才,另得會同工業主管機關獎勵新興藥物科技研發。
Q · 臨床試驗人才訓練是政府的義務嗎?
是強制義務,政府每年都要委託辦理
依藥事法第41條第一項,為提昇臨床試驗品質,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衛福部食藥署)每年「應」委託專業醫療團體辦理教育訓練、培育臨床試驗人才。「應」是強制義務,不辦理即屬違法。第二項則對新興藥物科技研發採「得」獎勵之裁量規定,由衛生主管機關會同工業主管機關辦理。
深度解讀
你大概從沒想過台灣的臨床試驗品質跟藥事法有什麼關係,但這條就是那個隱形的支柱。它做了一件事:規定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每年」必須委託專業醫療團體辦理教育訓練,培育臨床試驗人才。「應」不是「得」,是強制義務,不做就違法。對你來說,這條決定了一件具體的事:你或你家人未來如果參加臨床試驗,執行試驗的研究人員、護理師、藥師、統計人員,他們的訓練品質有一條法律在底下托著。這也是為什麼台灣這幾年敢喊「亞太臨床試驗中心」的口號,不是空話,是這條十一年前修法埋下的種子在開花。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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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