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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第 40-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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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藥品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新增或變更適應症,自核准新增或變更適應症之日起二年內,其他藥商非經該藥品許可證所有人同意,不得引據其申請資料就相同適應症申請查驗登記。
  2. 2.前項期間屆滿次日起,其他藥商得依本法及相關法規申請查驗登記,符合規定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於前項核准新增或變更適應症屆滿三年之次日起,始得發給藥品許可證。但前項獲准新增或變更適應症之藥品許可證所有人,就該新增或變更之適應症於國內執行臨床試驗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於核准新增或變更適應症屆滿五年之次日起,始得發給其他藥商藥品許可證。
  3. 3.新增或變更適應症藥品在外國取得上市許可後二年內,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始得適用第一項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藥事法第40條之3給新增或變更適應症2年資料專屬保護,其他藥商最快須等核准滿3年才能取得學名藥許可證,原廠有做國內臨床試驗則為5年。

Q · 原廠幫老藥申請了新用法,學名藥為什麼不能馬上跟進標示?

新適應症資料保護2年,學名藥3到5年後才能跟進發證

依藥事法第40條之3,藥品經核准新增或變更適應症之日起2年內為絕對保護期,其他藥商不得引據原廠資料就「相同適應症」申請查驗登記;期滿次日起雖可申請,但中央主管機關須等核准滿3年之次日起才發給許可證。若原廠就該新適應症在國內執行臨床試驗,發證門檻延長至滿5年。此外,該新適應症藥品須在外國取得上市許可後2年內向我國申請查驗登記,才適用第一項保護。

深度解讀

一款藥已經上市了,藥廠後來發現它還能治另一種病,去申請「新增適應症」。這個新增的適應症,在這條法律下有一道獨立的小型資料專屬保護:兩年內其他藥廠不能引據資料就「相同適應症」申請查驗登記,最快也要等三年後才能拿到許可證;如果原廠針對這個新適應症還在台灣做過臨床試驗,保護期更延長到五年。對病人來說,這條決定了一件你可能沒想過的事:你正在吃的學名藥,原廠可能後來新增了一個治另一種病的用法,但你拿的學名藥盒子上「不會寫」這個新用法,因為學名藥廠在這幾年內不能跟進。藥還是同一顆,但「能不能治那個新病」的標示權暫時是原廠獨家的。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非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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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事法第 40-3 條規定:「藥品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新增或變更適應症,自核准新增或變更適應症之日起二年內,其他藥商非經該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事法第 40-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藥事法第 40-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