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 第 40-3 條
- 1.藥品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新增或變更適應症,自核准新增或變更適應症之日起二年內,其他藥商非經該藥品許可證所有人同意,不得引據其申請資料就相同適應症申請查驗登記。
- 2.前項期間屆滿次日起,其他藥商得依本法及相關法規申請查驗登記,符合規定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於前項核准新增或變更適應症屆滿三年之次日起,始得發給藥品許可證。但前項獲准新增或變更適應症之藥品許可證所有人,就該新增或變更之適應症於國內執行臨床試驗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於核准新增或變更適應症屆滿五年之次日起,始得發給其他藥商藥品許可證。
- 3.新增或變更適應症藥品在外國取得上市許可後二年內,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始得適用第一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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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藥事法第40條之3給新增或變更適應症2年資料專屬保護,其他藥商最快須等核准滿3年才能取得學名藥許可證,原廠有做國內臨床試驗則為5年。
Q · 原廠幫老藥申請了新用法,學名藥為什麼不能馬上跟進標示?
依藥事法第40條之3,藥品經核准新增或變更適應症之日起2年內為絕對保護期,其他藥商不得引據原廠資料就「相同適應症」申請查驗登記;期滿次日起雖可申請,但中央主管機關須等核准滿3年之次日起才發給許可證。若原廠就該新適應症在國內執行臨床試驗,發證門檻延長至滿5年。此外,該新適應症藥品須在外國取得上市許可後2年內向我國申請查驗登記,才適用第一項保護。
白話解讀
一款藥已經上市了,藥廠後來發現它還能治另一種病,去申請「新增適應症」。這個新增的適應症,在這條法律下有一道獨立的小型資料專屬保護:兩年內其他藥廠不能引據資料就「相同適應症」申請查驗登記,最快也要等三年後才能拿到許可證;如果原廠針對這個新適應症還在台灣做過臨床試驗,保護期更延長到五年。對病人來說,這條決定了一件你可能沒想過的事:你正在吃的學名藥,原廠可能後來新增了一個治另一種病的用法,但你拿的學名藥盒子上「不會寫」這個新用法,因為學名藥廠在這幾年內不能跟進。藥還是同一顆,但「能不能治那個新病」的標示權暫時是原廠獨家的。
法律定性
藥事法第40條之3為藥品資料專屬保護的延伸規範,將保護範圍從新成分新藥擴及「新增或變更適應症」:自核准新適應症之日起2年內為絕對保護期,其他藥商不得引據原廠申請資料就相同適應症申請查驗登記,最快須滿3年方能取得許可證;原廠若就該新適應症在國內執行臨床試驗,保護期延長至5年。其立法目的在於鼓勵藥廠投入老藥新用途研發並誘導在地臨床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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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吃的學名藥盒子上沒寫的用法,醫師可以開給我嗎?▾
可以,但有風險。藥事法第40條之3規範的是學名藥廠不能在仿單上標示原廠新核准的新適應症(2到3年內,有臨床試驗則5年),沒有禁止醫師依專業判斷做適應症外處方。實務上醫師可開,但健保通常不給付仿單外適應症,可能要自費;且若發生不良反應,醫師責任較重。建議主動問醫師「這是仿單內還是仿單外處方?健保會給付嗎?」。
Q2為什麼有些藥的新用法要等很久才有便宜的學名藥版本?▾
因為藥事法第40條之3給新適應症獨立的資料專屬保護:2年內絕對保護,最快3年才能取得許可證;原廠若就新適應症在國內做了臨床試驗,保護延長到5年。判斷最短等待期,可到食藥署資料庫查原廠新適應症核准日,加3年(無臨床試驗)或5年(有臨床試驗)。
Q3藥事法40條之3跟40條之2差在哪?▾
40條之2保護新成分新藥(絕對保護5年);40條之3保護老藥的新增或變更適應症,時鐘較短(絕對保護2年、發證門檻3年、國內臨床試驗則5年)。兩者都屬資料專屬保護制度,但40條之3的目的更聚焦於鼓勵老藥新用途研發與在地臨床投資。
Q4藥事法40條之3是什麼?▾
把藥品資料專屬保護擴及老藥的新增或變更適應症,給予2到5年的獨立時間鎖,是新藥資料保護的延伸版。
Q5新適應症資料專屬保護的2年、3年、5年差在哪?▾
2年是絕對保護期(不得引據申請),3年是無臨床試驗時的最早發證門檻,5年是原廠就新適應症做國內臨床試驗時的延長發證門檻。
Q6什麼叫新增或變更適應症?▾
已上市藥品經核准追加或改變治療用途,例如降血糖藥後來核准用於心臟保護,是老藥新用途研發的核心標的。
Q7怎麼判斷學名藥何時能標示新適應症?▾
到食藥署查原廠新適應症核准日,加3年(無臨床試驗)或5年(有國內臨床試驗),即法律意義上的最短等待期。
Q8原廠想拿到5年保護要做什麼?▾
須就該新增或變更的適應症在國內執行臨床試驗,發證門檻才從滿3年延長到滿5年。
Q9外國藥品要怎樣才適用這個保護?▾
須在外國取得上市許可後2年內向我國申請查驗登記,逾期即不適用第一項保護。
Q10查驗登記被駁回怎麼救濟?▾
依訴願法第14條,於行政處分送達次日起30日內向上級機關提起訴願,不服再提行政訴訟。
Q11資料專屬保護 vs 專利保護哪個重要?▾
兩者並行:專利保護化合物或用途技術,資料專屬保護試驗資料的引據,新適應症常專利已弱、資料保護反成關鍵獨家窗口。
Q12保護期內醫師處方 vs 學名藥標示差在哪?▾
醫師依專業可做適應症外處方(不受本條限制),但學名藥廠在保護期內不得引據申請相同適應症、不得在仿單標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藥事法40條之2 | 藥事法40條之3 |
|---|---|---|
| 保護客體 | 新成分新藥 | 新增或變更適應症(老藥新用) |
| 絕對保護期 | 5年 | 2年 |
| 發證門檻 | 5年(另有延長機制) | 3年(無臨床)/5年(國內臨床) |
| 外國上市時限 | 3年內申請 | 2年內申請 |
| 政策目的 | 鼓勵新分子研發 | 鼓勵老藥新用途研發+在地臨床投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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