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 第 48-14 條
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案,其申請人為同一且該藥品為同一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二項暫停核發藥品許可證之次數,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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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藥事法第48條之14規定,同一申請人就同一藥品申請學名藥許可證,主管機關暫停核發的次數以一次為限,防止原廠用接力訴訟反覆凍結。
Q · 同一款藥被原廠用不同專利告好幾次,每次都會被卡上市嗎?
依藥事法第48條之14,學名藥申請人與藥品均為同一者,主管機關依第48條之13第二項暫停核發藥品許可證的次數以一次為限。也就是說,原廠就算事後再拿新專利提起第二次訴訟,主管機關也不會再次凍結該款學名藥的許可證;原廠仍可打侵權官司,但無法用第二次訴訟卡住上市。關鍵限定在「同一申請人」加「同一藥品」,換廠商或換藥品認定就可能是另一次。
白話解讀
原廠藥廠玩過一個非常狡猾的招數:第一輪用 A 專利告學名藥廠,凍結 12 個月;快結束時再用 B 專利告一次,又凍結 12 個月;再用 C 專利…理論上可以讓學名藥永遠上不了市。這條法律一句話砍斷這個操作:「同一申請人、同一藥品,凍結只能一次」。注意關鍵字是「同一申請人」和「同一藥品」,所以如果是不同學名藥廠各自申請,每家都可能被凍結一次,但同一家廠商對同一款藥就只能被卡一次。這條看似簡單,背後是台灣立法者直接參考美國 Hatch-Waxman 法案運作 30 年來最大的漏洞「serial litigation」(接力訴訟)後做出的防火牆。
法律定性
藥事法第48條之14為西藥專利連結制度中的暫停核發次數限制條款,規定就同一申請人之同一藥品,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第48條之13第二項所為的暫停核發藥品許可證,全程以一次為限,用以防止原廠藥廠以接力訴訟方式反覆延後學名藥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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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什麼叫「同一藥品」?換劑型或換規格還算嗎?▾
本條的「同一藥品」原則上指有效成分、劑型、含量、給藥途徑相同的藥品。若學名藥廠改了劑型或規格,食藥署實務上可能認定為不同藥品申請案,此時不適用本條的凍一次限制。實務上原廠常以規格擴張對不同規格分別提告,學名藥廠的反制方法是在最初申請時就把所有規格一次申請完畢。
Q2原廠如果分階段登載新專利,學名藥廠每次都要被凍嗎?▾
不會。本條的保護是同一申請人、同一藥品暫停核發以一次為限。即使原廠在第一次訴訟結束後又登載新專利並提起第二次訴訟,主管機關也不會再次啟動暫停核發,但原廠仍可打侵權官司,只是學名藥許可證不會被卡住。這逼原廠在登載專利時就要做策略選擇,太晚登載會錯過第一輪凍結機會。
Q3藥事法48條之14在規範什麼?▾
規定同一申請人、同一藥品的學名藥許可證,主管機關暫停核發次數以一次為限,封死原廠接力訴訟。
Q4什麼是「凍結一次原則」?▾
專利連結制度下,就同一申請人同一藥品,暫停核發許可證全程只能啟動一次的限制。
Q5什麼叫「同一藥品」?▾
原則指有效成分、劑型、含量、給藥途徑相同的藥品;換劑型或規格可能被認定為不同藥品。
Q6什麼是接力訴訟(serial litigation)?▾
原廠用不同專利分階段對同一學名藥反覆提訴,每次都觸發暫停核發以延後其上市的策略。
Q7學名藥廠第二次被告怎麼主張一次限制?▾
向主管機關書面主張第48條之14,提出前次暫停核發紀錄,要求本次不再啟動凍結。
Q8怎麼判斷是不是「同一藥品」?▾
比對有效成分、劑型、含量、給藥途徑是否相同,由主管機關就同一性綜合認定。
Q9原廠想保留訴訟空間該怎麼做?▾
第一輪訴訟前完成完整專利盤點,把所有可主張專利在45天內一次提出,不分批保留。
Q10暫停核發次數與期間怎麼計算?▾
次數上限為一次(本條),單次期間為12個月(第48條之13第二項),兩者連動。
Q11同一申請人 vs 不同申請人差在哪?▾
保護對象是個別申請人;同一申請人同藥品凍一次,不同廠商各自申請仍可各凍一次。
Q12藥事法48之14 vs 美國MMA單一stay差在哪?▾
兩者同樣封堵接力訴訟,美國限單一30個月stay,台灣限暫停核發一次(12個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scenario | is_same_applicant | is_same_drug | can_stay_again |
|---|---|---|---|
| 同一申請人+同一藥品,原廠第二次提訴 | 是 | 是 | 否(以一次為限) |
| 不同學名藥廠各自申請同一款藥 | 否 | 是 | 可各凍一次 |
| 同一申請人改劑型/規格再申請 | 是 | 可能認定為不同 | 視同一性認定,可能再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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