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施行細則 第 2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輸入試製藥品原料藥者,應繳納費用,並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資料,送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辦: 一、藥商許可執照。 二、試製計畫書。 三、經濟部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但研發單位,免附。 四、委託其他藥商辦理輸入試製藥品原料藥者,其委託書、委託者及受委託者之藥商許可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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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輸入試製藥品原料藥者,應繳納費用,並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資料,送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辦: 一、藥商許可執照。 二、試製計畫書。 三、經濟部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但研發單位,免附。 四、委託其他藥商辦理輸入試製藥品原料藥者,其委託書、委託者及受委託者之藥商許可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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