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施行細則 第 2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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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藥事法施行細則第23-1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有權委託衛生財團法人或其他相關團體、機構進行學術性研究、安全、臨床試驗等技術性資料的審查業務。例如,依據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的核發藥品許可證之審查程序,其中可能包括委託相關機構進行藥物的安全性試驗或臨床試驗,在確認藥品的療效及安全性後,才能核發許可證。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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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