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施行細則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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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所稱藥物查驗登記事項如左: 一、藥物中文及外文品名。 二、藥品處方及藥品劑型。 三、醫療器材成分、材料、結構及規格。 四、藥物標籤、仿單及包裝。 五、藥品之直接包裝。 六、適應症、效能、性能、用法、用量及類別。 七、藥物製造方法、檢驗規格及檢驗方法。 八、藥商名稱。 九、製造廠廠名及廠址。 十、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登記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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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藥事法 第 39 條條文
- 藥事法 第 4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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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