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施行細則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取締偽藥、劣藥、禁藥、不良醫療器材及未經許可製造或輸入之醫療器材,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得設置查緝中心;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得設置查緝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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