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施行細則 第 3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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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藥事法施行細則第38條,該法規允許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設置查緝中心,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則得設置查緝小組,以取締偽藥、劣藥、禁藥、不良醫療器材及未經許可製造或輸入之醫療器材。這意味著衛生主管機關可以擁有相應的單位或小組,來進行對於非法製造、輸入及醫療器材的取締工作。並且可參考高雄市市政府衛生局相關法規,例如「本規程依高雄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6條規定訂定之」等。
- 主管機關名詞
- 查緝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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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