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施行細則 第 39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藥事法施行細則第39條,舉發製造或輸入偽藥、禁藥或未經核准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可以獲得4至10點的獎金。舉發以批發方式轉售偽藥、禁藥或未經核准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則可以得到2至5點的獎金。舉發零售、運送、儲藏、牙保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偽藥、禁藥或未經核准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可以獲得2至3點的獎金。舉發製造、輸入、販賣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者則可以得到2至3點的獎金。每點獎金數額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自行訂定,並編列預算支應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在必要時可以編列緝獲獎金補助。 在上述法條中,有提及舉發偽藥、劣藥、禁藥、不良醫療器材或未經核准製造或輸入之醫療器材者可以獲得獎金的規定。這對於鼓勵人們舉報違法行為有著一定的激勵作用,從而幫助管理機關打擊非法藥品和醫療器材的行為。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牙保名詞
- 意圖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藥事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