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施行細則 第 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人以上聯名舉發前條之案件,其獎金應由原舉發人聯名具領。二人以上分別舉發案件而有相同部分者,其獎金應發給最先舉發者;如無法分別先後時,平均分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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