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施行細則 第 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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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查緝機關緝獲偽藥、劣藥、禁藥、不良醫療器材及未經核准製造或輸入之醫療器材者,其獎勵準用關於舉發人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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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藥事法施行細則第41條,協助查緝機關緝獲偽藥、劣藥、禁藥、不良醫療器材及未經核准製造或輸入之醫療器材者,其獎勵準用關於舉發人之規定。根據這條規定,對協助查緝機關緝獲上述違規行為的人,可能會有獎勵。 參考資料的範例是台灣新聞中報導了一個協助查緝機關緝獲違規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的個案,並且有相關獎勵的資訊。
- 查緝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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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