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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施行細則
第 4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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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細則應發給獎金者,應由緝獲偽藥、劣藥、禁藥、不良醫療器材及未經
核
准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之機關敘明事實申請之。但同時符合本細則或其他
法令
規定給予獎勵者,不得重複給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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