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施行細則 第 4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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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細則應發給獎金者,應由緝獲偽藥、劣藥、禁藥、不良醫療器材及未經核准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之機關敘明事實申請之。但同時符合本細則或其他法令規定給予獎勵者,不得重複給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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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藥事法施行細則第42條,要求獲得獎金的申請者,必須由查獲偽藥、劣藥、禁藥、不良醫療器材以及未經核准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的機關提出申請,並敘明相關事實。同時,如果符合本細則或其他法令規定的獎勵,則不得重複給予獎金。 依據上述參考資料,藥事法第42條規定了獲得獎金的申請程序,並明確列舉了符合申請資格的情形。這可以避免重複給予獎金,並確保獎金的公平分配。
- 核名詞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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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