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施行細則 第 4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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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舉發人或協助緝獲偽藥、劣藥、禁藥、不良醫療器材及未經核准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之姓名,應嚴予保密,不得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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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藥事法施行細則第43條,對於舉發人或協助緝獲偽藥、劣藥、禁藥、不良醫療器材及未經核准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之姓名,應嚴予保密,不得洩漏。根據法條內容,舉報人或協助緝獲相關違規行為的人士姓名應該保密,不得外洩。 參考資料:根據藥事法第80條第1款至第3款的情形,藥商、藥局及醫療機構應自公告或依法認定之日起立即停止輸入、製造、批發、陳列、調劑、零售,其製造或輸入之業者,並應於三個月內收回市售品,連同庫存品依本法第79條規定處理。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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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