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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施行細則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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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舉發人或協助緝獲偽藥、劣藥、禁藥、不良醫療器材及未經准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之姓名,應嚴予保密,不得洩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藥事法施行細則第43條,對於舉發人或協助緝獲偽藥、劣藥、禁藥、不良醫療器材及未經核准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之姓名,應嚴予保密,不得洩漏。根據法條內容,舉報人或協助緝獲相關違規行為的人士姓名應該保密,不得外洩。 參考資料:根據藥事法第80條第1款至第3款的情形,藥商、藥局及醫療機構應自公告或依法認定之日起立即停止輸入、製造、批發、陳列、調劑、零售,其製造或輸入之業者,並應於三個月內收回市售品,連同庫存品依本法第79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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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事法施行細則第 43 條規定:「對於舉發人或協助緝獲偽藥、劣藥、禁藥、不良醫療器材及未經核准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之姓名,應嚴予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事法施行細則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