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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施行細則 第 4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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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載或宣播藥物廣告,應由領有藥物許可證之藥商,填具申請書,連同藥物許可證影本、核定之標籤、仿單或包裝影本、廣告內容及審查費,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後為之。

深度解讀

根據藥事法施行細則第44條,登載或宣播藥物廣告需由領有藥物許可證的藥商填寫申請書,並連同藥物許可證影本、核定的標籤、仿單或包裝影本、廣告內容及審查費,向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舉例:例如,某藥商欲在電視上播放特定藥物的廣告,便需要依照藥事法施行細則第44條的規定,向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方可進行廣告宣播。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核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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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事法施行細則第 44 條規定:「登載或宣播藥物廣告,應由領有藥物許可證之藥商,填具申請書,連同藥物許可證影本、核定之標籤、仿單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事法施行細則第 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