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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施行細則 第 4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登載或宣播藥物廣告,應由領有藥物許可證之藥商,填具申請書,連同藥物許可證影本、核定之標籤、仿單或包裝影本、廣告內容及審查費,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准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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