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施行細則 第 4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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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藥事法施行細則第44條,登載或宣播藥物廣告需由領有藥物許可證的藥商填寫申請書,並連同藥物許可證影本、核定的標籤、仿單或包裝影本、廣告內容及審查費,向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舉例:例如,某藥商欲在電視上播放特定藥物的廣告,便需要依照藥事法施行細則第44條的規定,向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方可進行廣告宣播。
- 核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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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