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施行細則 第 4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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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藥事法施行細則第 45 條,藥物廣告所使用的文字、圖畫,應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定之藥物名稱、劑型、處方內容、用量、用法、效能、注意事項、包裝及廠商名稱、地址的限制。另外,中藥材的廣告所使用的文字,其效能則應以本草綱目所載的內容為限。 參考資料: 藥事法施行細則第 45 條 範例:例如,如果有一則藥物廣告使用了未經核定的藥物名稱或效能說明,即屬違反該條例。又或者,如果一則中藥材廣告中使用了非本草綱目所載的效能內容,同樣屬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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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